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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獲悉,4月,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量化問責規定(暫行)》(以下簡稱《問責規定》),明確對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姚云輝介紹,在《問責規定》中主要明確了8種量化問責的情形,包括:
同時,根據不同問責情形,分別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鎮、縣、市、省直四級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比如,未按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項,數量達到2個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副縣(市、區)長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3個的,對縣(市、區)長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4個的,對縣(市、區)委書記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
比如,在同一個設區的市,出現被問責的縣(市、區)委書記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人數達到2人,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設區的市副市長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3人的,則對設區的市市長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4人的,則對設區的市市委書記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主要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山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關程序后向社會公開。
另外,符合省委、省政府《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意見(試行)》和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規定的應予容錯糾錯情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