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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生態環境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透露,將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督執法,將黃河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作為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
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介紹,生態環境部主要從多方面推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促進全流域高質量發展。
首先是加強黃河生態保護治理頂層設計。研究起草《黃河生態保護治理總體工作方案》,以維護黃河生態安全為目標,立足全流域整體和長遠利益,正確處理開發和保護的關系,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構筑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其次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推進沿黃九省區“三線一單”編制。劃定祁連山區等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啟動黃河流域生態狀況評估。落實黃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
另外,將推進流域污染治理。指導和支持沿黃九省區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完成沿黃地級及以上城市103個飲用水水源地1362個問題整治。完善生態環境風險管控體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督執法。將黃河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作為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今年對青海、甘肅開展第二輪督察。加強環境監督執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的違法問題。
目前,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正在進行當中。生態環境部透露,今年下半年,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將啟動第二批督察。而按照此前部署,從今年開始,將用4年時間開展第二輪督察,其中,前三年是例行督察,第四年是“回頭看”。
今天小編跟大家分享下近年來常見的“廢水”違法行為有哪些?
一、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了廢水處理設施停用、廢水處理設施某一環節的損壞停用、廢水超越處理環節、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藥維護、當前廢水量超出廢水處理設施的日均處理能力等。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監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廢水超標排放
由于廢水處理設施管理不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無法滿足企業現狀等原因,導致廢水超標排放。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廢水超標排放,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現在企業的環保意識都比較高,通過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極少,但是由于管理問題、地面沉降壓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問題,導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從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產性污水外運。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產性污水外運處理的,由市或者區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四、廢水處理設施臺賬不完善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包括: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體可參見《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提醒企業,請對照自查,以下這些行為千萬不能有!
污水偷排偷放行為主要包括八個方面: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水;
無污染治理設施直排污水;
超標排放污水;
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
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者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及排放船舶殘油廢油、違規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餐飲躉船未配套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設施,或者未將產生的污水、垃圾集中收集上岸處置;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非應急情況下溢流或配套管網溢流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水。
企業應如何管理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檢查內容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是否齊全: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環境風險單元是否具備防滲漏、防腐蝕、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實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凈廢水系統以及雨水排水系統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凈廢水系統的總排口監視及關閉設施;
是否具有生產廢水處理系統風險防控措施,事故廢水收集措施是否齊全;
是否設置應急事故水池并確保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在事故狀態下能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夠的緩沖容量。
二、廢(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情況
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了廢水處理設施停、開機、廢水處理設施某一環節的損壞停用、廢水超越處理環節、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藥維護、當前廢水量超出廢水處理設施的日均處理能力等。
1.廢水處理設施停、開機。一般情況下,廢水處理設施長時間不用再開機時容易造成外排廢水超標排放,所以要先做好預案,一旦廢水超標時應泵回重新處理達標后排放。廢水處理設施停機必須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獲得審批后才能停機,突然停機也容易導致廢水超標排放,在停機前要注意觀察外排廢水和處理池中的水質,一般在停止進廢水后仍要運行一段時間,直到無廢水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無廢水外排后才能停機。同時還要做好活性污泥的養護,不能因為缺少營養而死亡,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廢水處理設施損壞停用。當廢水處理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時,要及時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備,采取果斷措施確保水質達標排放,當無法達標時應做好停產的準備。
3. 廢水超越處理環節。就是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超越管排放。一般要進水水質異?;虺^處理能力時才能通過超越管排放,對于生產性企業不可以通過超越管排放,只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通過超越管排放。
4.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藥維護。在運行過程中沒有按照加藥量及時加藥,有可能導致廢水超標排放。
5. 廢水處理量超出處理能力。一般情況下進水量不可以超過污水處理設施的最大處理能力,對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最大不能超過處理能力的30%。對于某些污水處理廠由于設計進口濃度較高,而實際在運行過程中進水濃度低于設計進口濃度,可以適量超過處理能力,需要通過實踐判斷最大超負荷處理能力。
6、廢水超標排放。由于廢水處理設施管理不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無法滿足企業現狀等原因,導致廢水超標排放。
7、雨水口排放污染物。企業由于管理問題、地面沉降壓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原因,導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檢查點
1.檢查污水處理站超越管是否有水外排
一般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口都設有超越管,用于進水水質異常或水量超過處理能力時才能開啟超越管,同時必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檢查正常情況下是否有水外排。
對于企業污水處理站不能預留超越管,不管任何情況下全部廢水必須進入污水處理站,如有超越管必須限期整改,否則存在偷排嫌疑。作為預留暗管進行處罰。
2.檢查每個污水處理工段是否有非正常排水管,除了必要的排水管和污泥管外都不能設外排管,否則存在偷排嫌疑。
3.檢查各工段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有無停運、損壞,各工段是否有清水進入稀釋污水濃度。
4.檢查生化池污泥顏色、濃度、沉降比、溶解氧含量是否正常。
5.檢查在線監控有關儀表數據是否符合邏輯。
四、污水處理廠檢查
核查內容: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水量、水質(COD平均進出水濃度、月平均處理水量、累計處理水量)、污泥(污泥產量及處理量、污泥處置情況)、運行用電量、排放口及受納水體情況、在線監測系統安裝運行情況。
核查形式:資料審核和現場檢查,包括核查運行報表和臺帳記錄、現場運行情況,并對出水水質采樣監測(監測項目COD)。
通過核查,初步核算出今年污水處理廠新增處理水量和新增COD削減量,并對于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質疑。
1.核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基本情況,包括設計處理能力、處理工藝、建成投運時間等。需要檢查的資料包括項目設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工程竣工環保驗收報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實際處理情況,包括:
(1)實際運行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果。需要審核的資料包括污水處理廠自動在線監測的進出口流量和COD濃度數據,并現場隨機抽調、查閱10天自動在線監測裝置記錄的進出口水量和COD濃度,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污水處理廠內部日常測定的進出口水量和COD濃度數據,查閱生產用電記錄、污泥產生量記錄,拍攝主要設施照片等。
(2)對實際處理水量和處理效果,按照以下順序采用數據:自動在線監測的進出口流量和COD濃度數據(必須是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或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的數據);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中進出口水量和COD濃度監測的有效記錄,以及生產用電記錄、污泥產生量記錄等輔助說明材料。
(3)對原有城市污水處理廠通過改建、擴建等增加污水處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須提供新增管網長度、擴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運行記錄等相關文件、資料。
(4)檢查中發現城市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正常運行:
a、整體不運行或者部分關鍵設備不運行的;
b、排水污染物濃度或總量超過規定標準30%的;
c、污水處理量達不到應接納量50%的。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