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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至此,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都已公布。環境執法人員如何對“有毒有害污染物”進行執法呢?請看法岸環境律師的解讀:
一、與《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與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關的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以上規定對應的責任條款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條第二項,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與有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關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以上規定對應的責任條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可以看到,《水污染防治法》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管理比《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管理更加嚴格,即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需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二、有毒有害名錄中的物質主要涉及哪些行業
排放有毒有害名錄中的物質的行業主要涉及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等行業,環境部門可以在執法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上行業中的排污單位對有毒有害物質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了位。
三、企業應如何對有毒有害名錄中的物質進行監測
生態環境部公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及其包括制藥、化學、冶煉等的17個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分則》,對企業的自主監測進行了規范,以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污染物(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內容、點位、指標、頻次、技術、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記錄方式等作出了規定,環境執法人員可依據以上指南的相關規定對排污單位進行檢查,如企業未按指南要求進行自行監測,環境部門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如何進行信息公開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單位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那企業如何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呢?
排污單位應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如果排污單位沒有依法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環境部門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有毒有害大氣和水污染物名錄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
序號 | 污染物 |
1 | 二氯甲烷 |
2 | 甲醛 |
3 | 三氯甲烷 |
4 | 三氯乙烯 |
5 | 四氯乙烯 |
6 | 乙醛 |
7 | 鎘及其化合物 |
8 | 鉻及其化合物 |
9 | 汞及其化合物 |
10 | 鉛及其化合物 |
11 | 砷及其化合物 |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第一批)
序號 | 污染物名稱 | CAS號 |
1 | 二氯甲烷 | 75-09-2 |
2 | 三氯甲烷 | 67-66-3 |
3 | 三氯乙烯 | 79-01-6 |
4 | 四氯乙烯 | 127-18-4 |
5 | 甲醛 | 50-00-0 |
6 | 鎘及鎘化合物 | — |
7 | 汞及汞化合物 | — |
8 | 六價鉻化合物 | — |
9 | 鉛及鉛化合物 | — |
10 | 砷及砷化合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