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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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司是廣州南沙區的一家日用品生產公司,總VOCs主要由注塑機產生,共有7臺注塑機,根據環評分析,已拿批復,活性炭需要吸附的總VOCs合計0.0189噸每年,吸附后廢活性炭量為0.0945噸每年 。環評工程分析活性炭裝炭量為0.25噸,批復要求我們每個月換一次,一次換0.25噸,1.5噸每年。實際上,理論上計算,我司活性箱裝炭量0.25噸遠大于環評要求必須更換的吸附后廢活性炭量0.0945噸每年,另外我司均有季度監測廢氣結果都是達標的,即我司認為是不是活性炭量更換批次不用每兩個月換一次,或是我司一年換一次,廢氣結果可能也是達標的。綜上所述,我的問題就是:我司廢活性炭的更換量及更換頻次要想做調整,更換量和更換頻次給減少點,例如每季度換一次,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回復:您好,活性炭更換頻率及更換量可依據廢氣處理量、廢氣停留時間、處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濃度等進行一定調整,但應確保每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濃度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VOC排放標準、總量滿足相應要求的前提下,無需另行辦理環評手續。謝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問題:根據《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業只有一層的鐵皮廠房(廠房高度4m左右),且廠房上方有高壓線通過,處于安全考慮,排氣筒高度不能達到15m及以上,這種情況企業應該如何處理?
回復:您好,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由原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對其中具體條款應如何理解,其解釋權在生態環境部。
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5.4.2部分規定“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業可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具體求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轉自: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