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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全文
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2020年3月20日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3月29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問題導向,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形成長效機制,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駐區督察。督察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予以保障。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開展情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視情組織對各市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強化日常巡查督導,組織開展駐區督察。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三)負責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制度、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承擔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區督察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擔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任務。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有關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情況;
(三)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新舊動能轉換等政策要求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含生態環境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政策以及履職盡責情況;
(六)有關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
(七)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八)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九)對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十)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一)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的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索賠追償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干部擔任;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
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組長、副組長動態人選庫,人選應當理想信念堅定,自覺踐行“兩個維護”,敢于動真碰硬、擔當作為,嚴守各項紀律規定。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任務,從人選庫中確定組長、副組長。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十條 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被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負責同志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督察組進駐期間,設立舉報電話專線和舉報郵政信箱,受理群眾來電、來信。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
(七)根據掌握的線索和匯總的情況,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進行調查核實并現場取證。
(八)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九)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過程中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反映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形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后,于5個工作日內,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
第十五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況反饋后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6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第三章 專項督察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具體組織形式、被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應當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重要專項督察工作安排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重點區域、領域、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領導干部擔任,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督察準備。制定專項督察方案,摸排問題線索。
(二)聽取相關工作情況匯報。
(三)調閱資料與個別談話。根據工作需要,督察組可以調閱被督察對象相關文件資料,并就有關事項開展個別談話問詢。
(四)現場檢查。針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現場驗證,留存現場督察的有關資料。
(五)歸納總結。匯總梳理督察情況,研究起草專項督察報告,整理歸檔資料等。
第二十條 專項督察結束后,督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專項督察報告,如實反映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厘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對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提出問責建議,將督察報告和問題案卷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專項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按照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專項督察報告經批準同意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責任追究線索清單和案卷。對重要專項督察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根據專項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況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適時組織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章 駐區督察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駐區督察計劃,并組織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落實。
第二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駐區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二)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轉辦信訪件整改落實情況;
(三)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四)行政區域(含海域)內的群眾環境信訪舉報件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熱線轉辦件辦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開展駐區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報送日常區域督察工作情況。駐區督察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省生態環境廳專職區域督察機構應當形成專題報告,提出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等建議,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移送被督察對象。
駐區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駐區督察發現的具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移交省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
駐區督察發現的重大問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應當及時報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時移交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被督察對象,上下聯動,共同推進整改。
對督察發現的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或者被督察對象。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有關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邊督邊改、典型案例、督察報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等情況,應當通過省、市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三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督察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銜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十三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期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牽頭做好協調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有關要求,實施清單化調度,對未達序時進度問題進行預警督辦,對存在表面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切實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條 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情況,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會同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級及以下黨委、政府不得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孫魯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