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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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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

發布日期:2020-05-19 作者:轉載 點擊:

環境部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

關于征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有關要求,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響,我部組織編制了《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27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許碩

  電話:(010)65645572

  傳真:(010)65645580

  郵箱:dqsgdy@mee.gov.cn

  附件:1.抄送單位名單

     2.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

     3.《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5月15日

  (此社會公開)

打贏藍天保衛戰,事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勝之年,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扎實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各項任務。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見附表1)尤為突出,6-9O3超標天數占全國70%左右。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主要存在于企業原輔材料或產品,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幫助企業實現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為確保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開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堅行動。

工作思路和目標: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統籌疫情防控、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和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加強VOCs綜合治理,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長期治理和短期攻堅相銜接,深入實施《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等新標準要求,突出抓好企業排查整治和運行管理;堅持精準施策和科學管控相結合,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為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為重點管控對象,全面加強對光化學反應活性強的VOCs物質控制;堅持達標監管和幫扶指導相統一,加強技術服務和政策解讀,強化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減污增效;堅持資源節約和風險防控相協同,大力推動低(無)VOCs原輔材料生產和替代,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控,強化精細化管理,提高企業綜合效益。通過采取綜合措施,切實提升VOCs治理能力,實現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有效遏制夏季O3污染。

一、大力推進源頭替代,有效減少VOCs產生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20207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產、銷售和使用應滿足新頒布實施的國家產品有害物質限量標準要求。京津冀地區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產品須滿足《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督促生產企業提前做好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及木器、車輛、建筑用外墻、工業防護涂料等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實施準備工作,在標準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換,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實施。

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銹涂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將低VOCs含量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引導將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

二、全面落實標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

20207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標準生效時間、涉及行業及控制要求等宣貫力度,通過現場指導、組織培訓、新媒體信息推送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以及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加蓋密閉,按要求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6月底前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動避開當地O3污染高峰期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要加強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VOCs排放管控,確保滿足標準要求。5月底前,各地將行政區域內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企業2020年檢修計劃及調整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當預測到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調整作業計劃,避開高溫低濕時段。

三、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開展現有VOCs治理設施評估,全面評估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實現達標排放,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制藥等VOCs排放重點源6月底前完成。對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要重點加強效果評估。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要通過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等方式加強監管。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秒。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

VOCs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保持同步運行,根據處理工藝,處理設施通常應略早于生產設備啟動、略晚于生產設備停止。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

四、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促進產業綠色發展

6月底前,各地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逐一建立管理臺賬。同一鄉鎮同行業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VOCs年產生量大于10噸的企業認定為重點管控企業。各地要重點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藥、電子、包裝印刷、家具制造、汽車制造、機械加工、船舶修造、紡織服裝等10個行業為主導的工業園區;重點排查以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生產、有機化學原料制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金屬表面處理、電線電纜制造、彩涂板、工業涂布、電子元器件、汽修、包裝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業,以及紡織印染、注塑等30個行業為主導的企業集群。

對排查出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準、時限明確、責任到人。工業園區要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開展園區監測評估,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臺。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有條件的要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物質,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開展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園區統一的LDAR管理系統,納入園區環保監控管理平臺。全力抓好200個企業集群(見附表2)治理,形成示范帶動效應,結合本地產業情況,進一步完善企業集群清單,抓好綜合整治工作。各企業集群要統一整治標準,統一整改時限,標桿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為主的集群重點推動源頭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業集群重點推動優化整合,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整改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推進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對排放量大,排放物質以芳香烴、烯烴、醛類等為主的企業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五、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實現減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儲油庫應采用底部裝油方式,裝油時產生的油氣應進行密閉收集和回收處理,油氣收集系統應設置測壓裝置,對進出處理裝置的氣體流量進行監測,建立油氣收集系統和處理裝置的運行規程,每天記錄氣體流量、系統壓力、發油量等。6月底前,對儲油庫油氣密閉收集系統進行一次檢測,任何泄漏點排放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05%。運輸汽油的油罐汽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和油氣回收系統,裝油時能夠將汽車油罐內排出的油氣密閉輸入儲油庫回收系統,往返運輸過程中能夠保證汽油和油氣不泄漏,卸油時能夠將產生的油氣回收到汽車的油罐內,除必要應急維修外,不應因操作、維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發生油氣泄漏;運輸汽油的鐵路罐車要采取相應措施,減少運輸過程油氣排放。加油站卸油、儲油和加油時排放的油氣,應采用以密閉收集為基礎的油氣回收方法進行控制,卸油應采用浸沒式,埋地油罐應采用電子式液位計進行液位測量,加油產生的油氣應采用真空輔助方式密閉收集。6-9月,各地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汽油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鼓勵各地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制要求,6-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千帕-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發排放。鼓勵各地采取措施,引導車主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加油。

六、堅持幫扶執法結合,有效提高監管效能

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結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導幫扶和執法監督,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向企業宣傳VOCs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樹立減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業效益的理念。各城市應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來源等,重點針對烯烴、芳香烴、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確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主要生產環節,建立管理清單。6月底前,各地對照相關標準要求,對本地區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實現指導幫扶全覆蓋。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理處罰。做好制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行業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71日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標排放改造,對于整改進度緩慢或滯后的企業,要定期通過現場指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確保在標準實施前完成。

71日起,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實施停產檢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企業納入執法監管范圍,重點檢查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曬等環節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等惡劣違法行為,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重點查處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12種行為: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以敞開、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產設備;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敞開式噴涂、晾(風)干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泄漏;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臭味、漏風等感官可察覺泄漏;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涉VOCs物料(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機廢氣(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不經過收集處理排放;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儲油庫、加油站人工量油。

開展監測執法聯動,加強對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質量比對性檢查,對重點管控企業和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監督性抽測。提高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大氣污染物快速檢測儀、VOCs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路檢執法監測設備等。大力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充分運用執法APP、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電力數據、VOCs走航監測等高效監偵手段,提升執法能力和效率。運用已有的監測預警系統,動態監控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及重點管控企業VOCs排放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實施整改,切實降低園區及周邊VOCs濃度。生態環境部將適時組織開展強化監督幫扶。組織專家團隊深入各地,查找問題、把脈會診,針對共性問題、突出問題等提出工作建議,指導地方優化VOCs治理方案,推動各項任務措施取得實效;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地方和企業解決VOCs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緊盯重點行業、重點工業園區、重點企業集群和重點管控企業,全面監督VOCs無組織和有組織達標排放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督促地方建立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針對共性問題、突出問題將組織技術團隊開展定點幫扶。

七、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提高精準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VOCs環境監測網。加強大氣VOCs組分觀測,完善光化學監測網建設,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已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要進一步規范采樣和監測方法,加強設備運維和數據質控,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可靠。尚未開展VOCs監測的城市,要參照《2020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抓緊加強能力建設,開展相關監測工作。對VOCs排放量較大、O3污染較重的城市,優先開展VOCs自動監測,并實現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數據直聯;對開展手工監測的城市,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統一安排手工采樣日期和時間,O3污染過程要加密監測,探索主要VOCs物質濃度變化及傳輸規律。6-9月,各城市組織對排查出的重點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典型企業的園區或廠界環境開展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數據統一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要加強數據匯總和綜合分析,編制重點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企業環境VOCs蘇瑪罐采樣監測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各省份對重點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開展走航監測和網格化監測,排查突出問題,評估整治效果。6月底前,完成城市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站點O3量值溯源和VOCs監測質控抽查工作。各地要開展VOCs來源解析,確定影響O3生成的主要VOCs種類和排放行業,提高精準治污水平。加強污染源VOCs監測監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要對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排查,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規范要求的及時整改。蘇皖魯豫交界地區要加快VOCs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9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勵各地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要求,開展重點管控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鼓勵各地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安裝用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設施等。加快推進儲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自動監控裝置建設。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業治理積極性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各省份環保專項資金重點向VOCs治理傾斜,優先將VOCs治理工程、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實施差別化管理,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做到無事不擾。綜合考慮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無組織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樹立標桿企業,在環境執法、政府綠色采購、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積極踐行放管服改革精神,鼓勵企業、集群或園區主動開展自愿減排工作,與政府簽訂VOCs減排協議,主動承諾遵守更嚴格的VOCs排放要求,實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務。對VOCs濃度高的工業園區、企業集群以及治理進展緩慢、群眾投訴強烈、問題突出的企業,加密執法頻次,依法嚴處。將超標問題突出、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企業列入失信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中化集團等中央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加大資金投入,強化運行管理,創建一批行業標桿企業。制定細化落實方案,將改造任務分解落實到各企業,于6月底前完成,報送生態環境部。充分發揮石化聯合會、輕工聯合會、制藥、汽車、船舶、工程機械、鋼結構、印刷等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樹立行業標桿,助推行業健康發展。6月底前,每個行業可推選出5-10家標桿企業,由協會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強企業治理VOCs的責任感和榮譽感。鼓勵行業協會等搭建企業VOCs治理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各地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識、政策法規,對做得好的地方和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加大培訓力度,各地組織開展VOCs治理政策、標準、技術專題培訓,引導企業進一步樹立加強管理就是減少成本、減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業利潤的理念;組織各級環境執法人員開展VOCs治理監督執法專題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鼓勵設立有獎舉報基金,對舉報VOCs偷排漏排、治理設施不運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屬實的給予獎勵。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施考核督察

各地要進一步把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把夏季VOCs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扛起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政治責任,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本行政區域的VOCs治理攻堅及環境空氣質量負總責,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相關任務要求。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生態環境部每月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通報、排名,對O3超標天數下降目標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進行預警。綜合運用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等監管機制,壓實工作責任,對問題特別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專項督察。

來源:環境部/環保之家

相關標簽:揮發性有機物,VOCs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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