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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匯總】有關土壤的問題回復匯總(2020.12.16)
1、關于土壤現狀監測點位如何選擇的回復
2020-08-10
來信:
根據土壤導則要求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二級要求監測柱狀樣和表層樣,三級要求監測表層樣。如果建設項目場地已經硬底化,該如何如何選取監測點?是需要把已經硬底化的場地破壞還是另外選取監測點?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2、關于土壤破壞性監測問題的回復
2020-08-10
來信:
一家木工噴漆企業租用其他廠的部分廠房,一層做木工,二層做噴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導則規定,起碼是土壤二級評價,需要在占地范圍內布設3個柱狀樣,1個表層樣。而廠區內部無綠化,場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請問占地范圍內可否不進行土壤監測?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3、關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擴大化問題的回復
2020-06-24
來信: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問題,希望得到你的回應。在實際工作中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所有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包括原來是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只要是規劃用途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在土地收儲前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每宗地的調查費用都在幾十萬元,增加了用地企業的負擔。
我通過鄭州市市長信箱反映這種土壤檢測擴大化的問題,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回復是:他們與省生態環境廳與部有關單位溝通并咨詢法律人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要求,只要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我理解對于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也應該是生態環境局組織調查,費用由政府負擔。
希望部長給個明確的回復: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還是只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回復: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關于農用地變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檢測問題的回復
2020-06-22
來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設施的,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檢測。
回復: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5、關于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設立依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第一,為什么風險篩選值中,水田的篩選值中Cd鎘,Pb鉛,Cr鉻,這三個元素的水田篩選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篩選值的?水田的污染物不是通過食物影響我們的健康了嗎?為什么不是更加嚴格反而還放寬了標準?想知道這個篩選值確立的依據是什么?第二,農田灌溉用水的標準不完全,只適用于部分的標準,很希望知道,污水灌溉的標準有沒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一,回復如下:《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15618-2018)將農用地細分為“水田、其他”兩類,其主要保護目標分別為水稻稻谷質量安全、小麥質量安全。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遵循風險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污染物土壤-可食性農作物體系中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相關研究數據倒推確定的。水稻和小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同,相關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也不盡相同,因此推導得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有差異。
針對來信問題二,回復如下:目前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6、關于污染土壤外運是否需要對其進行危廢鑒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咨詢一下,土壤修復時采用異位修復技術,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運處置,是否需要對污染土壤進行危廢鑒定?污染土壤外運的審批流程應該如何操作?望解惑,謝謝!
回復:
一、關于判斷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外運是否要進行危廢鑒定的有關程序 1.鑒別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主要依據是:《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中“4 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鑒別”和“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的有關規定:“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置過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1)填埋;2)焚燒;3)水泥窯協同處置;4)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復后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2.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需要進行危廢鑒定。
二、關于污染土壤外運審批流程 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關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用地類型問題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1.新發布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分別引用了原國土部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和住建部的《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什么原因,為什么不使用同一個用地分類標準。
2.很多建設項目位于鄉村地區,很多城市的城鄉規劃只編制到地級市和縣層面,規劃區涵蓋不到鄉村地區,在沒有被城鄉規劃所規劃到的區域,如何使用《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確定用地類型呢?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1,回復如下:兩個標準之所以選擇不同用地分類標準,是因為標準定位不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是針對農用地,以保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土地分類標準是《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是針對建設用地,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
針對來信問題2,回復如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規定,建設用地中,其他建設用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劃分,分類依據為,第一類用地主要為兒童和成人均存在長期暴露風險,第二類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
8、關于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選用評價標準問題的回復
2019-04-22
來信:
2018年,國家發布了《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用《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代替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而新標準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和草地,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選用評價標準?
回復: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保護目標主要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因此,適用范圍主要是耕地,以及園地、牧草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未利用地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污染和破壞”。
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選用評價標準,應當依據其保護目標確定。比如,為保障食用林產品安全,可適用《食用林產品產地環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來擬利用方式及保護目標選擇相應評價標準。
9、關于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評審通過后,是否可以移出名錄問題的回復
2019-04-22
來信:
問題1:風險管控效果評估通過后,是否可以移出名錄,這里說達到風險管控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不太理解,因為風險管控后污染不一定消除,當然也不能安全利用,那怎么移出名錄呢?
問題2:對擬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安全利用如何理解?
問題3:如果風險管控效果評估評審通過并備案后,地塊移出名錄了,地塊暫時不進行開發利用可以跟蹤監測和長期監管,如果地塊為擬開發地塊的話,那么風險管控后,地塊移出名錄,污染物依然超風險評估控制值,仍然不能滿足開發要求,這時候也不能安全利用,還是需要進行修復后才能利用,那安全利用這個詞其實只是針對修復后的結果,不是管控的結果對嗎?如果場地管控到一定時間后進入修復環節,那已移除名錄的地塊是不是還需要再加入名錄,等到修復完成后再移出?如果風險管控滿足要求后移出名錄,那后期監管的力度可能會降低,那管控可否滿足長期安全要求?
問題4:在管控地塊上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建成后如何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管?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1,回復如下: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可以移出名錄。構成土壤污染風險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徑和受體(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是指通過采取修復或者風險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處于可接受的范圍之內。修復是通過減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風險管控是采取各種措施,消滅或者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風險發生時造成損害的程度,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斷污染物的暴露途徑,人群接觸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對人的健康風險就會消除或降低。
因此,修復和風險管控措施均能夠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通過風險管控可以實現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風險管控均可實現安全利用。例如,通過限制進入等措施,防止人群進入污染區域,可以管控對人體的風險,但不能保障該地塊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才可以移出名錄。
針對來信問題2,回復如下: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的定義見問題1的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3,回復如下: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設用地地塊可以移出名錄。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的規定,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從事后期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對后期管理活動結果負責。需要說明的是,風險管控、修復的目標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場地條件、暴露情景等確定的,因此,經風險管控、修復后的建設用地地塊的再開發利用,必須滿足特定的要求條件,一旦有關條件發生變更,地塊仍然可能存在風險,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行政監管能夠確保后期管理滿足長期安全要求。
針對來信問題4,回復如下:根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的規定,實施風險管控的地塊應提出后期環境監管要求,一般包括長期環境監測與制度控制。后期環境監管要求參照HJ25.5-2018執行。
10、關于土壤現狀監測因子選擇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大型水利樞紐工程,開展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區域為峽谷地段,現狀基本為農田或未利用地,根據新導則,擬在庫區范圍內(含壩址區)選用36600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規定的45項因子,庫區范圍外選擇15618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里規定的8項因子,另外加測土壤本底含鹽量。請問這樣理解和選取土壤環境監測因子是否合適?壩址下游是否需要布點監測?
回復:
針對大型水利樞紐工程,開展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區域為峽谷地段,現狀基本為農田或未利用地,擬在庫區范圍內選用GB3600規定的45項監測因子,庫區范圍外選用GB15618規定的8項監測因子,另加測土壤本底含鹽量。
所選取的土壤環境監測因子是否合適,壩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點監測問題的答復:《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規定,“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分為基本因子和建設項目的特征因子。基本因子為GB15618、GB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特征因子為建設項目產生的特有因子”。
經與來信人溝通確認,來信所指的庫區范圍為水利工程的淹水區,不包含筑壩區。通常其調查評價范圍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基本因子應采用GB15618規定的基本項目。但如果庫區范圍內土地利用現狀為存在污染源的建設用地(例如垃圾填埋場等),則應采用GB36600規定的基本項目及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
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屬于生態影響型,特征因子選用應考慮鹽化、酸化、堿化等特殊土壤類型的影響因素,例如酸化土壤特征因子應選取pH,鹽堿化土壤特征因子應選取pH和含鹽量。壩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點監測,主要根據調查評價范圍來確定。HJ964-2018規定,“調查評價范圍應包括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能滿足土壤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要求;改擴建類建設項目的現狀調查評價范圍還應兼顧現有工程可能影響的范圍”。
11、關于GB36600和污染土壤風險管控問題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關于GB36600標準中的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如果地塊為某第一類用地,調查發現土壤中污染物超過第一類用地的篩選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是否可采取將該地塊的污染土壤運輸至已明確規劃用途的第二類用地,作為風險管控手段?
回復:
針對經調查,超過GB36600標準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但未超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地塊的污染土壤是否可以運輸至已明確規劃用途的第二類用地,作為風險管控手段的答復:污染土壤轉運不是風險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轉運污染土壤作為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方法。
如果在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中需要進行異位修復或對修復后土壤進行再利用,確要轉運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一、《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二、《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中規定,若修復后土壤外運到其他地塊,應根據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評估標準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濃度與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質對應篩選值的較高者作為評估標準值,并確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環境安全。風險評估可參照HJ25.3執行。三、《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四、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濃度超過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的,需要對接收地實施風險管控,并按照HJ25.5-2018提出后期環境監管建議。
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或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則轉運污染土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責任。
12、關于請教土壤中苯胺的檢測方法的回復
2019-01-07
來信:
按照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3推薦的檢測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積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834)來進行檢測分析,但HJ834該標準方法中并沒有“苯胺”該參數,請問未來是否會有針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
回復:
為配套《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實施中苯胺的測定,我部正在組織制訂《土壤和沉積物 苯胺類和聯苯胺類的測定 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
目前,該標準已公開征求意見。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實驗室按《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GB/T27417-2017)、《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積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34-2017)相關要求做好方法驗證,確保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選擇性、線性范圍、測量范圍、基體效應影響、準確度、精密度和測量不確定度等滿足GB36600—2018苯胺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開展土壤中苯胺的監測工作。
13、關于土壤環境現狀調查的技術規范適用性問題的回復
2019-01-07
來信:
根據《關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部長信箱回復》(2018-10-10):“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布點需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要求。該導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布點參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要求執行。”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的適用范圍為:《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規定的“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
當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HJ 964-2018)導則實施前按照導則執行布點監測。
回復: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HJ964-2018)(以下簡稱“土壤導則”)相關要求,經研究,答復如下:2018年9月13日我部頒布《土壤導則》,將于2019年7月1日實施。在《土壤導則》實施之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中規定的“重點單位”的新、改、擴建項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可根據項目行業特點、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區域土壤環境的管控要求,結合《土壤導則》提出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布點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土壤現狀調查布點應按照《土壤導則》執行。
14、關于農田土壤監測45項因子評價標準怎么選的回復
2018-11-27
來信:
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背景監測時,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每種土壤類型設定的監測點,應對GB36600表1所列45項因子進行監測。如果環評階段監測點設置在農田,監測45項因子,但是農用地風險管控標準中因子不全,是只評價標準中所含因子,還是參照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標準去評價?
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調查評價范圍內土壤環境現狀,為后續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二是確保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對現狀監測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為GB 15618、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因此,農林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對于需要監測基本因子的監測點位,其基本因子根據下表所列標準的基本項目選取:
15、關于咨詢土壤導則里兩個問題的回復
2018-11-27
來信:
咨詢一下生態環境部2018年9月13日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里面的兩個問題 1、土壤導則中“6.2.2.2 建設項目所在地周邊的土壤環境敏感程度分為敏感、較敏感、不敏感,判別依據見表3.”想咨詢一下,“建設項目周邊”里的“周邊”是否指的是項目紅線范圍內鄰近的區域?還是根據“表5”中的現狀調查范圍確定,還是有其他定義的方法?2、土壤導則中“7.4.3 現狀監測點數量要求”中的“表6 現狀監測布點類型與數量”里面提到的“柱狀樣點”怎么理解?1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了分別從0~0.5m、0.5~1.5m、1.5~3m處及3m以下取的樣本?
回復:
一、土壤導則里中“周邊”指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應在工程分析基礎上,識別建設項目影響類型與污染途徑,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象條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等判定。
二、針對土壤導則表6中的柱狀樣點為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的深層取樣,取樣深度由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垂向深度范圍確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 “b柱狀樣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別取樣,3 m以下每3 m取1個樣,可根據基礎埋深、土體構型適當調整。”應根據土體構型,選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層進行取樣。
16、關于‘環土壤[2018]22號’疑問的回復
2018-11-27
來信:
根據《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號),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為重點管控和污染防治對象,特此請教:1、對于非重點行業的重金屬是否需要申請總量并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2、重點行業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是否包含以金屬狀態的有色金屬(不含灰渣狀態的有色金屬)為原料而生產合金錠或鑄錠的項目?比如以廢雜銅為原料熔煉后鑄錠的項目是否屬于重有色金屬冶煉業范疇?
回復:
一、根據《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號),國家對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實施排放總量控制,非重點行業新、改、擴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但若項目所在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有非重點行業的重金屬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應執行相關要求。
二、項目所屬行業類別應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行業類別說明對生產活動的描述及《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進行判定。以金屬狀態的有色金屬(不含灰渣狀態的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合金錠或鑄錠的項目,應屬于有色金屬合金制造或有色金屬壓延加工業。以廢雜銅為原料的生產項目,如其生產活動包含通過熔煉、精煉、電解等工藝提煉有色金屬的生產活動,應屬于有色金屬冶煉業。
17、請教土壤中六價鉻的測定方法的回復
2018-11-19
來信:
據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在開展環評時應監測表1中所列的45項因子,其中包含六價鉻,該標準的表3也僅有六價鉻的測定方法名稱,并無標準代碼。查閱資料之后也發現國家未發布土壤六價鉻的測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來之前,該怎樣解決土壤六價鉻的測定?
回復: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已經將六價鉻的測定標準指定為“土壤和沉積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目前,該標準已經編制完成征求意見稿,將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可以參照《固體廢物六價鉻的測定 堿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進行測定。
18、關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回復
2018-10-10
來信:
1、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的疑問:請問:(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實施簡化管理的行業”是否不屬于重點單位,“實施重點管理的行業”中除了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外是否也不屬于重點單位;(2)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是否有發布?
2、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的疑問:請問:(1)土壤現狀調查布點是否需要滿足污染場地調查規范要求;(2)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中所列項目為初步調查階段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的必測項目;土壤現狀調查監測因子是否需要滿足上述要求;(3)重點單位新、擴、改項目環評是否需要包含調查報告內容;(4)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報告如何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向公眾公開的程序和時間是否有要求。
回復:
一、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有關問題的答復。根據我部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一)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二)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四)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五)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前兩款規定的企業外,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目前各地方已陸續發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單。
二、針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1.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布點需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要求。該導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布點參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要求執行。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基本因子與《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項目一致。該導則實施之前,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需要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對初步調查階段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測項目,也包括依據HJ 25.1、HJ 25.2及相關技術規定確定的選測項目。
3.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要求,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 2.1-201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包含調查報告內容。
4.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內容作為環評文件的組成部分,根據《關于開展全國環評審批信息聯網報送的通知》(環辦環評函( 2016 )619號),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全國環評審批信息聯網報送至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報告主要內容由重點單位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19、關于土壤環境標準值問題的回復
2018-02-28
來信:
目前國內尚未出臺針對住宅等敏感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篩選值,展覽會用地的標準又比較嚴格(且根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試行)(征求意見稿)》,展覽會標準也即將廢止),在目前標準空缺的情況下,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采用北京地方標準《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811-2011)》(非北京地區)作為參考性判定標準,是否有合理性?
回復:
一、《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正在制定過程中,《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 350-2007)尚未廢止。
二、北京、上海、浙江、重慶、廣東(珠三角地區)等地根據本地區的土壤性質、水文地質條件、用地方式等特征,已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其他地區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能否采用上述各地的地方標準作為參考性判定標準,應依據當地規定和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
20、關于全國土壤污染情況詳查培訓班的回復
2017-10-10
來信:
土十條和總體方案,以及重點行業土壤詳查技術指導都已經出臺,要求參與的專業機構至少一人參加“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專項培訓”,無論從網絡還是官方渠道,未能了解到這方面的信息,不知環保部是怎么考慮?這是直接由環保部安排,還是地方環保廳(局)組織進行。8.1給出的信息中也沒有明確,所以特向部長進行咨詢,以期得到明確的界定,怎樣才能參加這種形式的培訓?
回復: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有關安排,我部組織編制詳查有關技術文件,并組織開展相關國家級技術培訓。為推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我部已組織開展了點位布設、實施方案編制、樣品采集等8期國家級技術培訓。在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面,我部已組織印發了5個技術文件,正在組織有關技術單位編制技術培訓教材,相關國家級技術培訓也將陸續啟動,培訓相關信息會以通知的形式下達各省(區、市)。另一方面,地方環保部門也將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相關省級技術培訓。
轉自:環保365、環評愛好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