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濰坊市北海路與民主街交叉口西北角 寒亭高新技術產業園6號樓三樓
公司運營電話:孫經理 139 0636 9770
業務咨詢電話:韓經理 135 8919 1666
郵箱: wfytjc2015@163.com
環境部公布8大打擊危廢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為遏制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頻發態勢,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態環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范圍內聯合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活動。各地細化工作重點、加強工作指導、積極發動群眾,及時發現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加強與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協同作戰,各部門各展所長、互補短板,形成執法合力,嚴懲了一批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大案要案。2020年9月18日,生態環境部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布《生態環境部公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為繼續回應公眾關切、有效震懾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基層規范辦案,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第二批8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在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的偽造危險廢物經營資質,有的跨區域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的拒不承認違法犯罪情節,情節十分惡劣。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加強聯動配合,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借助行業專家、當地群眾、基層網格員的力量,憑借高度負責的敬業精神、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扎實過硬的業務素質,深入挖掘違法犯罪鏈條,抽絲剝繭,固定證據,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嚴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生態環境部對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淳安分局、浙江省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福建省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橫瀝分局、廣東省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廣寧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恭城生態環境局、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和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對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浙江省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茶山分局、陜西省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協助調查跨區域案件的做法提出表揚。
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同時,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企業和相關人員也應以案為鑒,依法管理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堅決禁止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請廣大群眾共同監督,積極舉報危險廢物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共同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第二批8個案件具體內容如下:
一、浙江省鄭某某露天焚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跨地區深入危險廢物產生企業開展調查,為辦案采集關鍵證據。
執法中重視資質和聯單核實,及時發現假冒資質偽造聯單。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6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淳安分局(以下簡稱淳安分局)接110聯動通知,反映淳安縣某鎮有人焚燒具有刺激性氣味固體廢物。淳安分局立即趕赴現場,發現有4人正在焚燒固體廢物。經檢查,7個廢油桶內有固體廢物正在焚燒,山彎處一堆廢布料和廢紙管正在焚燒(拌有廢膠水),另有3個裝有廢棄膠水的塑料桶,疑似露天焚燒危險廢物。
淳安分局立即聯合淳安縣公安局開展調查,在調閱嫌疑人提供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時,執法人員發現落款及蓋章單位為早已停用的“淳安縣環境保護局”,隨即心生警惕,開始對相關資質情況進行核實調查。經查實鄭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私刻公章、偽造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收取3700元/噸的處置費用,將浙江海寧某紡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危險廢物倉庫內的危險廢物運輸至該鎮,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露天焚燒。
經查,該紡織公司主要從事紡織品的復合、印花、燙金、定型(涂層)等后整理加工,危險廢物倉庫內的危險廢物主要來源于燙金、復合工藝產生的廢膠水(廢棄粘合劑)、沾染過廢膠水的邊角料、沾染過廢膠水的廢包裝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膠水(廢棄的粘合劑)屬于危險廢物,類別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代碼900-014-13(廢棄的粘合劑和密封劑),危險特性為毒性;危險倉庫內的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類別HW49(其他廢物),代碼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危險特性為毒性;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中關于危險廢物混合后的判定規則,沾染過廢膠水的邊角料(廢布料和廢紙管等)也屬于危險廢物,淳安分局據此出具危險廢物認定意見。
為準確核定涉案危險廢物數量,淳安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調查,深入產廢源頭,認真核實臺賬等材料,確認涉案危險廢物總計約30噸。現場檢查時遺留的已燒、未燒的危險廢物約2噸。淳安分局已將其組織轉移至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標準的暫存點,待結案后進行處置。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淳安分局經案審會討論,于2020年7月15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0年11月3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
【案件啟示】
1.注重核實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在執法中關注資質造假問題。
本案中,執法人員認真核實證據,發現不合理信息后立即對提供的資質開展調查工作,經查后發現鄭某某私刻公章、偽造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冒充有資質單位收集處理危險廢物的情況。針對此案暴露出的問題,從以下兩個方面重點關注。
一是,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及辦案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核實相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備案信息以及轉移聯單單號,練就“火眼金睛”。
二是,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也應以此案為鑒,認真核實受托單位的資格和技術能力,具體可以通過查看對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文件,多角度核實對方的資質。2020年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新增產廢單位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的要求,同時明確違反此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連帶責任。產廢單位必須時刻擦亮眼睛,對不合理的危廢處置價格多留心、對不合理行為多注意,對以合法形式為掩護的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利用、傾倒、處置行為堅決說不。
2. 注重溯源,科學確定涉案物數量。
本案信息來源于群眾舉報、110聯動,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大部分涉案物已被露天焚燒,現場遺留的已燒、未燒物僅約2噸。通過與公安機關聯合調查,深入產廢源頭,在屬地協助下,實地調查危險廢物相關臺賬及轉移聯單等材料,核實確認涉案物類別、危險廢物特性及非法處置數量,確認涉案危險廢物總計約30噸,為案件的定性、移送提供了關鍵準確的證據。
3. 注重跨區域協調配合,實現危險廢物的源頭調查。
本案危險廢物來源于海寧縣某紡織公司,屬于跨地區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本案中,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與嘉興市生態環境局進行事前溝通協調,后由淳安分局與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以下簡稱海寧分局)進行具體對接。淳安分局在溯源出危廢產生企業后,多次前往海寧縣調查涉案企業情況,兩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聯合調查,海寧分局執法人員配合調閱企業的環評等備案資料,并共赴涉案企業核實危險廢物臺賬、處置合同、轉移聯單、收款票據、進貨單據、生產工藝等資料和信息,推動了案件的證據收集工作。
二、浙江省臺州市三家企業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注重細節,抽絲剝繭查清臺賬造假。
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各展所長,破獲危廢傾倒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2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以下簡稱青田分局)接到該縣某生活垃圾填埋場舉報,反映3月31日晚,有來歷不明的外地牌照半掛車在某本地車輛帶路下,運載污泥偷倒至該填埋場。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現場發現,傾倒污泥外觀性狀為黃褐色、餅狀,疑似為工業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產生,執法人員隨即對周邊相關企業的污水處理污泥去向開展調查,同時指導保護現場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成分開展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污泥中鎳、鉻、鋅等金屬元素含量分別高達30800 mg/kg、24891 mg/kg、74908 mg/kg。
青田分局聯合青田縣公安局,通過車輛行駛軌跡追蹤、大數據排查等技術偵查手段,迅速鎖定疑似帶路車輛和帶路人等信息,并根據傾倒車輛信息及當日行駛軌跡,確定該運輸車輛始發地為臺州市。4月26日,執法人員對疑似帶路人進行調查詢問,但其拒不承認污泥傾倒相關行為。
4月28日,青田分局聯同縣公安局赴臺州市溫嶺市調查,確定了運輸車輛駕駛員的身份信息。4月29日,執法人員連夜對駕駛員開展詢問。該駕駛員供述,3月31日,由其駕駛的滿載污泥的半掛車駛入青田界后,在某加油站附近等帶路車輛,大約晚23時駛入垃圾填埋場,駕駛員負責卸載污泥,帶路人對垃圾填埋場鏟車搭線處理,啟動鏟車扎破噸袋使污泥混雜在垃圾中;自2019年9月起,該駕駛員已多次運輸污泥到青田傾倒,除該垃圾填埋場外,還由該帶路人指引傾倒至某工業園區外水塘邊空地,該水塘為上游水電站泄洪產生,水位及水域范圍會隨泄洪水量而變化,有污泥進入水塘的可能。
根據駕駛員的供述,污泥來源于臺州市某電鍍園區A企業。調查組立即會同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連夜趕赴A企業,調取該企業建設項目環評、驗收等材料,確定其產生的電鍍污泥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17,廢物代碼336-062-17(銅)、336-068-17(鉻)、336-055-17(鎳)、336-063-17(其他)、336-066-17)。通過核對污泥轉移聯單及污泥管理臺賬數據發現,該企業存在臺賬造假嫌疑。
5月8日,青田縣公安局通報,傾倒污泥嫌疑企業還有臺州市同一電鍍園區的B企業。青田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臺州,調取、查閱B企業建設項目環評、驗收、固廢管理臺賬、聯單等信息材料,確定其產生的污泥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17、HW49,廢物代碼336-062-17(銅)、336-068-17(鉻)、336-055-17(鎳)、336-063-17(其他)、336-066-17、900-041-49)。
經進一步調查,已確定該案件涉及企業3家,傾倒點位2個,涉及危險廢物總量約300噸。第3家企業涉案污泥正在進行屬性鑒定等相關工作,5月中旬,經檢測,傾倒點水塘水質無異常,未檢測出重金屬相關成分,2個傾倒點位的污泥處置方案正在制定中。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之規定,5月1日,青田分局將相關線索移送至縣公安局。青田縣公安局當日對該線索進行立案。該案件相關涉案人員達11人,其他涉案企業及涉案人員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件啟示】
1. 執法人員抽絲剝繭,挖掘違法犯罪鏈條。
本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發揮了“抽絲剝繭”的精神,刨根問底。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根據前期線索鎖定帶路人、運輸人和傾倒人,據此查出牽線搭橋人,深入挖掘有效信息,最終確定一個又一個的源頭企業,將整個違法犯罪鏈條連根拔起。
2. 對涉案企業危險廢物全過程調查,鎖定關鍵證據。
對危險廢物產生的源頭企業,執法人員認真調查企業環評、驗收、轉移聯單、管理臺賬等材料,確定危險廢物性質、種類,核對產生、貯存、轉移的數量關系,調取和鎖定涉案廢物為危險廢物、污泥管理臺賬造假、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關鍵證據,進而通過傾倒點位固廢、環境介質的采樣檢測完善證據鏈,查清犯罪事實。
3. 辦案中,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專業特長。
在環境污染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專業研判、檢測鑒定等方面能力強,而公安機關具有利用視頻監控串聯偷倒污泥車輛運行軌跡的手段,以及對于嫌疑人的問詢調查的能力。因此,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機制,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讓公安機關盡早介入案件調查,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力量,雙方合力辦理案件對高效偵辦案件至關重要。
三、福建省連城縣一加工點非法焚燒電子廢物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省級危廢專家庫助力,快速認定危險廢物。
充分借助基層網格員日常巡查發現問題的能力,打通生態環境執法的“最后一公里”。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7日,正值清明假期后上班第一天,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連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某鎮環保網格員日常巡查至某村時,發現山林中有一處鐵皮圍擋的廠區有濃煙冒出。執法人員進入現場發現,已無工作人員,地面散落著少量廢舊電子元器件,車間口及大門旁邊堆放的燜燒灰仍有火苗并冒出煙霧,車間內有四個鋼板房正在燜燒廢舊電子元器件,冒出濃煙,煙霧惡臭刺鼻。
執法人員根據經驗判斷這是一處非法焚燒電子垃圾的黑窩點,立即向連城生態環境局匯報情況并請求增派人員,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迅速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對現場相關證人(該廠房的房東,為當地村民)調查取證。該鎮工作人員調集車輛、鏟車和工人對現場的電子垃圾成品及半成品稱重過磅。隨后,執法人員依法查封該加工點配電箱及生產車間,將現場共計41.9噸的成品、半成品等運至安全暫存點進行扣押。4月20日,連城生態環境局從福建省危險廢物類環保專家庫聘請2名專家,對扣押的物品進行認定,并出具了危險廢物認定意見。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電路板(包括廢電路板上附帶的元器件、芯片、插件等)的危險廢物類別為HW49其它廢物,危險特性為毒性。目前案件尚在偵查中。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9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連城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加工點配電箱及生產車間進行查封,對現場成品及半成品等進行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該加工點非法處置廢舊電路板元器件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連城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啟示】
1.發揮省級危險廢物類環保專家庫優勢,快速認定危險廢物。
為提升全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跨省轉移審批及危險廢物鑒別等工作中的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建立并動態優化省級危險廢物類環保專家庫。連城生態環境局從專家庫聘請2名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涉案廢物進行危險廢物認定,并出具危險廢物認定意見,提高了辦案效率,體現了專業性,對于案件移送、行刑銜接發揮了重要作用。
2. 日常巡邏中依據執法經驗,發揮基層網格員發現問題的能力。
本案例中的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檢查中認真細致,對重點區域加強警覺,深挖環境污染問題,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開展協作配合,固定相關證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污染環境行為。在執法經驗中,焚燒電子垃圾這類黑窩點常常位置隱蔽,除了依靠環境執法人員日常巡查檢查,更應該依靠環保網格員的認真履職巡查,打通生態環境執法的“最后一公里”,讓危險廢物環境犯罪行為無處遁形,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廣東省東莞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調查工作細致,百袋廢物中發現破案關鍵線索。
追究刑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務必不要以身試法。
嫌疑人現場指認產廢工藝流程,及時認定危廢。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2日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橫瀝分局(以下簡稱橫瀝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鎮山坡下傾倒大量工業固體廢物。接報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調查,發現現場油漆味嚴重,露天堆放有100多袋廢油漆渣、廢樹脂以及少量廢棄頭盔等,目測總量明顯超過3噸,涉嫌刑事案件。橫瀝分局迅速抽調執法骨干成立專案組,聯合公安機關展開調查。根據現場勘查發現的油漆渣和廢棄頭盔等線索,專案組對案發周邊區域50多家企業進行地毯式排查,將目標鎖定為頭盔生產企業。2月27日,執法人員在現場100余袋廢物中耐心仔細翻查,找出一張印有“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半成品標識單”的單據,為案件的偵破取得關鍵線索。專案組當晚順藤摸瓜找到了該運動器材公司(產品包括頭盔)。
經查,劉某進伙同劉某知冒用“東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無危廢處置資質),并偽造了該公司印章,與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簽訂一般工業固廢轉移處置合同,將其油漆渣、廢樹脂等以每噸1350元的價格承包處置。劉某進再以每噸700元的價格轉給劉某知非法處置。今年1月20日,劉某知接收涉案公司9.94噸油漆渣、廢樹脂后,于2月21日凌晨,在案發地傾倒3.61噸,余下的一直存放在車上伺機傾倒。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環保主管人員的指認及環評文件(環評文件中明確指出涉案物為危險廢物),涉案漆渣、廢樹脂系危險廢物。
經查,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簽有兩份處置合同,一份以每噸1萬多元的價格與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公司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合同,一份以每噸1千多元的價格與劉某進、劉某知冒用的環保科技公司簽訂一般工業固廢轉移處置合同。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僅將少量產生的危廢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置,大多交由劉某進、劉某知處置。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涉事人未對處置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知曉劉某進、劉某知的環保科技公司并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查處情況】
1.東莞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劉某進處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將危險廢物交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貳拾萬元罰款。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七條的規定,東莞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環保主管人員、相關危險廢物收運和傾倒人員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橫瀝分局依法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將涉案公司總經理賀某、環保主管人員何某及劉某進、劉某知抓獲歸案。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案件啟示】
1.全面細致搜查,順藤摸瓜高效查處。
危險廢物傾倒案件存在隱蔽性,傾倒行為往往發生在不易被發現的地點和時間,較難抓到現形,案件偵辦線索較少。要追溯傾倒廢物來源,往往需要辦案人員仔細觀察、細致搜索、認真分析,不放過蛛絲馬跡,抽絲剝繭,方能找到線索和突破口。該案中,執法人員在現場100余袋廢物中耐心仔細翻查,找到一張半成品單據,為案件的偵破取得關鍵線索。橫瀝分局開展地毯式排查,迅速鎖定嫌疑企業。
2.追究刑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務必不要以身試法。
本案中,涉事企業的環評中明確涉案物屬于危險廢物,但該企業明知劉某知、劉某進無相關許可,仍與其簽訂一般工業固廢轉移處置合同,將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其處置。東莞某運動器材公司相關人員也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不要心存僥幸,應該以此案為鑒,不要以身試法。
3.由當事人現場指認,形成危險廢物認定的完整證據鏈。
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危險廢物認定。該案件中,公安機關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將涉事運動器材公司的環保主管人員帶到傾倒現場,讓其指認現場的各類固體廢物的產生工序和工藝。生態環境部門遂結合該公司環評資料,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認定為危險廢物,免去了檢測鑒定的流程,提高了辦案的效率。
五、廣東省肇慶市龔某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走訪村委、放羊群眾,根據群眾線索,鎖定無頭案件關鍵信息,順藤摸瓜。
時刻警覺,及時聯動高度相似的固廢傾倒案件,及時固定證據,溯源后并案處理。
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規范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積極磋商修復。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18日,根據肇慶市廣寧縣某鎮反映“在本鎮地點1發現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工業污泥”的線索,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廣寧分局(以下簡稱“廣寧分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勘查,初步判斷傾倒物為工業污泥,經X射線熒光光譜分析(XRF)快速測定儀測定,發現其中多種重金屬超標,可能是危險廢物。現場地面有車輛痕跡,但未發現相關車輛及人員。
執法人員走訪村委、場地所有人和附近放羊的群眾,群眾提供了“晚上曾有兩輛外地貨車進出傾倒現場”的線索。廣寧分局立即與公安機關聯系,調取沿途監控,查找傾倒車輛;同時對沿線村莊、油站、店鋪等布控,告知群眾留意可疑車輛,發現疑似車輛要及時舉報;此外要求該鎮政府加強沿線巡查,特別是在傾倒現場周邊交通要道、加油站點、停車點,重點關注周末及夜間時段。
2020年1月5日,又有群眾舉報在該鎮一路口停放兩輛疑似運輸工業固廢的車輛,同時,地點1傾倒現場發現新增兩堆工業固廢。廣寧分局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對可疑車輛進行勘查。現場停放兩輛重型自卸貨貨車,車廂內殘留黑色的污泥,通過比對與地點1新增的工業固廢高度相似。現場車輛周邊未發現駕駛人員,執法人員在進一步調查中發現兩輛車均屬于清遠市某運輸經營部。廣寧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走訪養羊戶等村民詢問鎖定了嫌疑人本地村民胡某、運輸司機龔某等多人。經對涉案人員調查詢問,查實龔某等在2019年9月13日前后商量確定于地點1傾倒來源于東莞某公司的污泥,第一次運輸傾倒為2019年中秋節后,最后一次為2020年1月4日,合計約25車。經采樣鑒定,傾倒在地點1的污泥均為危險廢物。同時,在肇慶市生態環境局與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的溝通協調下,東菀市生態環境局茶山分局執法人員配合廣寧分局共赴涉案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核實環評、產生工藝等資料和信息。
2020年3月5日,在廣寧縣該鎮地點2再次發現傾倒工業固廢現象。經鑒定,該工業固廢亦屬于危險廢物。執法人員調查發現該工業固廢案件與傾倒在該鎮地點1固廢案件涉案人員及固廢來源一致,廣寧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廣寧縣公安局與前案合并處理。非法傾倒在地點1和地點2的危險廢物已被應急清運處置,經過磅稱重,共處置危險廢物854.32噸。
2020年5月12日,廣寧分局委托有資質的鑒定評估機構對該案件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評估報告顯示,地點1和地點2評估區域內土壤環境均已受到損害。環境損害評估量化結果表明,傾倒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235.9萬元。
【查處情況】
1.刑事案件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十五條,該案件已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七條、第八條,該案件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受到春節假期及疫情影響,廣寧分局于2020年3月2日將案件移送廣寧縣公安局,廣寧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對該案立案偵查,于2020年4月10日先后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廣寧分局按照《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肇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肇環字〔2020〕9號)的規定,迅速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與廣寧縣檢察院進行討論,確定啟動磋商機制,縣檢察院提前協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工作。2020年5月6日、7月10日,廣寧分局、廣寧縣檢察院、該鎮人民政府及賠償義務人進行了2輪磋商。第一次磋商時,由于鑒定評估結果尚未出具,土壤受到損害的程度、修復費用暫不確定,因此當時主要對危險廢物鑒別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等相關費用開展初步賠償磋商;第二次磋商,主要討論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2020年7月31日第三輪磋商會議在廣寧分局召開。經過磋商討論,雙方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內容達成一致,達成賠償總金額為279.463萬元。賠償義務人現場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并當場支付了剩余的25.6萬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生態損害修復所需22萬元由賠償義務人自行支付給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的第三方機構。在生態環境部門及檢察機關的督促下,賠償義務人按照賠償協議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受損環境啟動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2020年8月19日,受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廣寧分局與賠償義務人到廣寧縣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確認申請及相關資料,申請法院對賠償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法院審核資料后當即受理,并于2020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報》公告了相關內容。
【案件啟示】
1. 發動群眾,發現更多辦案線索。
案發后,執法人員走訪村委、涉事場地所有人和附近放養羊群眾,使得無頭案件有線索可循。同樣經群眾舉報,運輸車輛才得以被查獲。案發地附近的居民往往能及時發現外來人員、車輛,提供許多有效的信息,對案件的偵辦發揮重要的作用。
2.積極引導磋商,為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提供保障
本案是該市首例經磋商成功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案件,是廣東省首例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通過積極探索“政檢共治、多方協同”的生態治理路徑,利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檢察公益訴訟制度銜接的工作機制,在實現有效追責的同時,引導賠償義務人選用更合適的修復方案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確保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程的有效落實,為破解“企業污染、百姓遭殃、政府買單”的困境又提供了一個成功案例。
3.加大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提高民眾守法意識
根據近幾年的裁判文書統計數據,我國當前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人對行為的主觀認知非常有限,由于缺乏對實施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承擔法律后果的了解和認識,也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提供了便利。本案中當地村民為非法傾倒“帶路”,將污染引至自己生產生活周邊,卻并不自知其危害。這種情況在近年來的危廢傾倒案例中,非常常見。各地應以新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實施為契機,通過電視、報刊、網絡、廣播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民眾,特別是偏遠山區村民的宣傳與教育,提高民眾生態環境意識,共同守護生態環境。
六、廣西桂林恭城某貿易公司非法處置化工廢渣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省市縣三級執法人員協同調查,運用科技設備助力摸底。
縣政府組織八部門合力辦案,全面查清案情。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同時接到舉報信稱,在桂林市恭城縣一養豬場旁有人生產化工危險品、填埋毒渣。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生態環境局赴恭城縣對該情況開展聯合調查,使用無人機等設備對該廠進行情況摸底,了解企業車間布局、人員、車輛進出等情況,為查辦案件提供思路。
恭城縣政府及時組織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林業、市場監管、工信、鎮政府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處置調查工作。調查期間,公安局先用無人機偵查,排除了該企業制毒嫌疑;林業公安提前以破壞林地對該企業負責人進行了傳喚控制;應急部門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固定填埋危廢的證據、采樣監測、妥善封存固體廢物等。最終調查發現,該地新建一個約600平方米的廠棚,采用五硫化二磷與冰醋酸反應,生產硫代乙酸。該廠于2020年6月30日辦理了營業執照,無其他手續。經過現場勘查,發現該廠生產時間約一個月,產生的化工廢渣用袋裝后就地填埋在廠內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滲漏措施,填埋的廢渣具體數量不詳,整個廠區化工刺鼻氣味較大。
經委托第三方分析測試單位對填埋的廢渣進行取樣檢測,20份廢渣樣品中,17份樣品pH值超標,呈強酸性,屬于危險廢物。7月9日,桂林市恭城生態環境局對填埋的廢渣進行清點轉運、稱重、查封扣押,經清點共有1643包廢渣,重62.38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桂林市恭城生態環境局立即向桂林市生態環境局申請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及時控制企業負責人員。7月17日,恭城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1. 多級協同調查,技術設備摸底調查,及時固定證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到現場指導,使用無人機等設備對該廠進行摸底調查,發現填埋化工廢渣,發揮技術與設備優勢。桂林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帶領開展調查取證,查清該企業具體生產工藝和排放污染物,及時固定證據。桂林市恭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調查詢問、勘察,攝像拍照取證。自治區、市、縣三級環境執法人員聯合辦案,及時固定證據。
2. 多部門合力辦案,全面查清案情。
在本案辦理中,縣政府組織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林業、市場監管、工信、鎮政府等多部門協同調查。各部門各司其職,最終及時控制現場,讓違法行為能及時全面查清,并且配合了生態環境部門的現場取證、調查詢問工作,同時又滿足下階段的案件偵辦要求。
七、重慶大足區某加工廠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傾倒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現場快速研判,結合前期摸排工作溯源鎖定違法企業。
精準適用法律,依新固廢法追究責任。
應急處置、刑事案件移送、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全過程防范環境風險。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2日,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電話舉報,述稱大足區某鎮一農田內被不法分子非法傾倒大量黑色工業廢物。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
9月2日上午9時,執法人員會同監測人員對傾倒點及周邊溪溝水質進行現場采樣,初步判斷傾倒物屬于廢堿液,pH值高達12.5。根據污染現場和對轄區企業生產、排污情況的了解,執法人員判斷當地只有竹漿造紙企業產生的未經處理的廢堿液能達到如此高的pH值。執法人員隨即結合前期開展的該鎮“散亂污企業”環保整治摸排情況,初步判斷該鎮僅有的一家從事堿法制造竹漿的某竹制品加工廠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9月2日上午11時左右,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廠區內建有4個堿液廢水池,池內均有黑色、有刺激性氣味廢液少量殘留,池體旁有明顯廢水抽取轉移痕跡。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廠投資人進行詢問,當事人主動供述了違法事實。
經查,該廠于2019年6月開工建設堿法制造竹漿項目,2020年3月項目建成投產,2020年4月底因“散亂污”企業整治停產至今。該廠的生產工藝為收購干竹-堿水池發酵-打漿機打制竹漿-外售,制漿過程中發酵工序有廢堿液產生。自4月底停產后水池內留存約有5噸廢堿液。8月26日,該廠投資人吳某某與從事貨運業務的楊某某簽訂了廢堿液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以每噸30元的價格,將150噸廢堿液賣予楊某某(實際交易5多噸)。9月1日22時左右,楊某某駕駛裝載有鐵皮水箱的輕型倉柵式貨車至該廠,兩人通過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將約5噸廢堿液轉移至貨車水箱內。裝載完成后,吳某某支付運費200元,并指定大致地點,安排楊某某將廢堿液運出傾倒。隨后,楊某某獨自駕駛貨車,將廢堿液全部傾倒在該鎮三處荒廢的農田內,造成約15畝農田及下游無名小溪溝500米的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9月4日,大足區生態環境局依法開展危險廢物認定工作。已查明廢堿液產生單位為該廠,但該廠無環評文件,無法簡單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直接認定,故對原輔材料和廢物產生工序進一步分析,廢堿液來源于堿法制造竹漿發酵工序,且未經任何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并對照《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7.3,該廠產生的廢堿液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關于液態廢物管理的規定。同時,廢堿液具有較強的腐蝕性,大足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廢液貯存池殘液取樣檢測,監測結果表明pH值為12.61,氨氮濃度為64.8 mg/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6700 mg/L,據此,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3.1的規定,依法出具認定意見,認定該廠產生并傾倒的廢堿液屬于危險廢物。
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出動危化品運輸車輛轉運廢液12車次,挖機4臺次,使用抽水泵4臺,參與應急處置相關人員100余人次,抽運污染廢水180立方米左右,全部轉移暫存至大足區某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應急池內,有效避免了污染的進一步擴大。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本案中,執法人員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認定傾倒的廢堿液屬于危險廢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五條之規定,危險廢物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本案中,當事人通過鐵皮水箱裝載廢堿液,用貨車轉運出廠,參照《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308號)關于“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的,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監管部門認定吳某某與楊某某將廢堿液通過貨車水箱轉移出廠非法傾倒在荒廢的農田內,屬于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據此,該廠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會〔2019〕3號)中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該廠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傾倒危險廢物,且吳某某企圖通過簽訂《廢堿水買賣合同》的方式,轉嫁傾倒廢堿液的法律責任,傾倒行為在夜間秘密實施,具有明顯的環境違法主觀惡意。
綜上,該廠行為涉嫌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傾倒危險廢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大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當日進行了立案登記。9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大足支隊依法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9月5日,依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的規定,大足支隊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下一步,大足支隊將依法開展應急處置,并充分收集應急處置費用證據材料后向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同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將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八、四川省攀枝花市張某某等人非法收集處置廢機油涉嫌污染環境案
【典型意義】
跨省深挖廢機油非法轉移案件線索,拒絕地方保護主義,追查溯源本省非法處置違法行為,覆蓋全流程。
對重大案件實施專案經營,充分借助外腦智庫。
發揮垂管優勢,重大案件全市統一調度。
三部門組成省級督導組,集中優勢力量形成打擊合力。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1日,陜西省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向四川省攀枝花市提供“寧強縣交警查獲1臺裝載29.24噸廢機油罐車,廢機油由攀枝花市鹽邊縣紅格鎮運出,車主不能提供危險廢物轉運聯單”的案件線索。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分析研判,正式立案并設立專案組,由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執法支隊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全市抽調8名環境執法骨干、4名公安食藥環犯罪偵查精干警力,會同環境領域專家、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等參與,專門負責組織協調調查取證工作,及時明確辦案方向,確定工作方法,積極協調內部、外部力量,共同參與辦案。為規范執法程序,專案組聘請法律顧問全程介入調查,對案件查辦采取“跟蹤服務”,對證據采集、固定、審核、案卷組卷等環節全程把關。
經查,宋某某于2017年、2018年先后在攀枝花市X區、R區非法建設兩處煉油窩點,煉制、銷售劣質燃油。其原料來自于涉案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從四川省攀枝花市、涼山州以及云南省部分城鄉結合部的個體汽車修理、機械維修廠非法收集的廢機油。
經現場勘驗核實,兩處窩點均未辦理任何環保手續、未安裝相應環保設備、未建設雨水導排系統,地面也未進行防滲處置。X區窩點生產線已拆除,場地遺棄廢油渣7桶,約880公斤;R區窩點生產線未拆除,現場有生產痕跡,地面有油污殘留。專案組聘請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行業相關專家對留存設備和廢渣進行現場勘查,運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消耗,并出具專家鑒定意見,確定兩處窩點生產工藝為土法煉油。現場留存的設備為廢礦物油再生工藝設備,基本工藝流程為:通過加熱、加堿及各類凈化劑,進行脫水、脫酸、絮凝、沉降、過濾等凈化,生產再生燃料油。燃燒加熱過程中產生大量有害物質(包括顆粒物、酸性氣體HCl、NOx、SO2、HF等、重金屬、有機污染物),處置現場沒有任何凈化設施、措施,污染物直排,有毒有害成分揚散、流失、泄漏、揮發,污染周邊環境。依據現場遺留的廢油渣量進行物料平衡推算,忽略加工過程中的損耗量,該窩點非法處置廢礦物油(危險廢物)已明顯超過3噸。
四川省攀枝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兩地土壤實施了應急監測,監測結果反映兩處窩點既往生產行為已對周邊土壤造成影響。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已委托相關單位制定土壤詳查方案,將根據詳查結果開展對應的整治工作。兩處地塊周邊無居民,無農業耕地和地下水源,污染情況可控。
兩處窩點分別在2017年底、2018年8月因經營原因停產后,張某某、王某某分別再次非法將窩點收集、存儲的廢機油外運售賣,其中張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從攀枝花市鹽邊縣將一批廢機油(29.24噸)運往山東萊蕪途中,被陜西省寧強縣交警查獲案發。
2020年9月,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組成省級督導組,對該涉及多省多地的非法收集、運輸、處置危險廢物(廢機油)案件進行現場督導,協調統一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對部分證據的認定方式,督促兩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協作。一是及時與檢察機關溝通,準確理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按照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2018年12月)精神“從其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解決對于環境刑事案件中“行為”與“結果”的爭議。二是邀請專家對現場遺留的生產設備推定其生產工藝為“土法煉油工藝”;對現場遺棄的“廢油渣”判定為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的具有排他性的危險廢物,并運用物料平衡倒推原料(廢機油)消耗量,鎖定實施“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行為的關鍵證據。三是公安機關通過偵查調取了煉油窩點既往生產影像資料,生態環境部門對周邊土壤進行采樣監測,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條。
目前,陜西省漢中市寧強縣查獲的廢機油,留取相關證據后,已由陜西省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委托當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攀枝花市查獲的廢油渣,按證據保存程序,轉運至危廢處置中心暫存。
【查處情況】
經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議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涉案人員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相關手續,無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資質,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2020年7月23日,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攀枝花市公安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正式刑事立案。
目前,非法煉油裝置設備依法查封,涉案油罐車依法扣押。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來源:環境部、環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