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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作如下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6.0元/污染當量,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一)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鉛、總汞、總鉻、總鎘、總砷的具體適用稅額為3.0元/污染當量,其他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水污染物的,其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菌群數(超標)、總鉛、總汞、總鉻、總鎘、總砷的具體適用稅額為3.0元/污染當量;排放其他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