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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同時違反未批先建、三同時驗收兩個違法行為的,應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部函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環政法函[2018]31號
(三)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行政處罰
1.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對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己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同時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07]2號)規定:“關于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卻己建成建設項目,同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應當分別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據此,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2.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己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來源: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