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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給的自主環保竣工驗收的流程及12個注意事項‖實際工作中25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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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給的自主環保竣工驗收的流程及12個注意事項‖實際工作中25個要點

發布日期:2018-05-25 作者:轉載 點擊:

生態環境部給的自主環保竣工驗收的流程及12個注意事項‖實際工作中25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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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必需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


是的。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2、建設單位是否可以自行監測?


有條件可自行監測。暫行辦法中

第六條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3、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不能。暫行辦法中

第七條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哪些情況下驗收不合格?


主要有這九大類。暫行辦法中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6、驗收工作組企業可以組織?工作組由哪些人組成!


可以。暫行辦法中

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7、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暫行辦法中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8、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有的。暫行辦法中

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9、驗收完成后要及時完成的事!


暫行辦法中

第十四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10、竣工環保驗收需要年檢嗎?


解答: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化,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均有效,不需要年檢。需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監督。


自主環保竣工驗收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制度已經實行一段時間了,但是建設單位自主驗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同時還應如實記載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


二、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建設單位負責牽頭)。


三、建設單位應當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才可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可適當延期,但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


五、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公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六、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同時結合違規項目定點檢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


  環保竣工驗收的程序

1、仔細認真核實驗收材料

閱 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專家評估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注意核實《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提供的主要生產設圖示、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對應,是否發生明顯變化,發生變化的需仔細核實。

2、進廠核實實際生產工藝

《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上提供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基本符合要求后,應進廠核實以上情況,確保資料與實際生產一致。

3、對實際工況的核實

驗收規定,在驗收期間,生產工況應達到設計能力的75%,對于在驗收期間,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驗收監測報告提供的監測結果無效,不予以進行驗收。

4、對污染治理設施的核實

相應的資料和核實工況后,重點進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及運行情況的核實,在核實過程中,應該注意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對于無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單位建設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嚴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無資質設計單位或是施工單位設計的或是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是無效的。包括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核實是否按可行性研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批復的要求進行。是否能夠達到相應的要求。

5、適當的結論

現場核實后,比較規范的企業,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和環評批復要求的,可以進行適當的肯定,對于現場平面管理混亂,污染防治設施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和環評批復要求應該現場提出整改意見,并做出現場監察記錄,責令企業進行現場改正。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是以專家意見為參考,環境監察、污染控制等具體業務科室為主的綜合決策過程

環保竣工驗收的注意事項


  1、現場勘察時存在的問題


  1.1 現場勘察前,首先應獲取“環評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環保篇)、環評批復”等資料,認真翻閱后,以此為依據,有針對性地實地查看,這里需注意的一點是:不能是企業讓看什么監測人員就看什么。

  1.2 檢查被驗收工程廠址是否有變動?設施是否有出入?工程中設備、設施是否有變更?具備不具備驗收條件和驗收監測條件?以及環評批復落實情況等。 應對照環評建議、批復、初設,一個問題一個問題地去查看是否落實了。避免“看現場就是監測布點”,“簽了合同就是現場監測”,“有了問題回頭再說”。應把問題放在現場監測之前,具備條件就驗收,不具備就不驗收,同時,應如實說明存在問題。 對驗收監測方案一般分三種情況: (1)如現場勘察被驗收項目無問題,即編制驗收監測方案; (2)如環評建議、批復、初設等基本落實,在編寫了監測方案后應將被驗收項目存在哪些問題往往第二種情況占多數。 (3)如果被驗收項目主要問題都沒落實,應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一份關于×××項目現場勘查存在問題的情況說明,并經三級審核、蓋章、存檔。 為了慎重并加強對監測方案的審查,在報省局審批前,省站將分行業,特別是對造紙、化工、石化或其他行業含第一類污染物廢水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如有色金屬選礦、冶煉、皮革、印染、化學合成醫藥等存在問題較大的行業,成立專家小組,審查監測方案是否通過。同時,采取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執行責任追究制度,采取行政或經濟處罰措施,否則的話容易出問題,省站早有關于此類問題的管理規定。


  2、現場勘察的主要內容 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情況并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項目歸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

  2.2項目立項、環評報告和工程初步設計等有關技術文件和批復; 2.3項目設計的各項生產設施及其應建設和實際完成情況;

  2.4項目的主要污染源、相應環保措施或設施的應建設和實際完成情況。

  2.5工程變更、試生產及其他有關情況。


  3、現場勘察的主要工作內容


  3.1充分了解環評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的要求;

  3.2充分了解初步設計落實環評報告書(表)及其批復要求的情況;

  3.3通過資料和現場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施及其建設完成情況;

  3.4通過資料和現場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環保設施和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3.5對“以新帶老”和“改擴建”項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放及變化情況;

  3.6對存在委托處理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情況的建設項目,檢查接收或處理單位的資質,檢查建設項目與接收單位的合同和協議等,必要時應對接收或處理單位進行現場勘察;

  3.7對涉及管理部門有污染物區域削減要求的建設項目,對涉及區域削減的單位應進行實地勘察,檢查落實情況;

  3.8了解污水受納水體、所在區域空氣和噪聲的執行標準及級別;

  3.9通過以上工作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確定建設項目驗收監測的范圍、執行標準和具體監測內容。


  4、現場勘察前應準備資料收集清單


  4.1環評報告書(表)及審批項目的環保局批復意見;

  4.2下一級環保局對環評報告書(表)的預審意見;

  4.3主管工業部門對環評報告書(表)的函;

  4.4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

  4.5建設單位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委托書;

  4.6建設單位關于被驗收項目的建設及環保情況文字介紹;

  4.7設計和施工中的變更情況及其相應的報批手續和批文;

  4.8被驗收工程的環保設施清單(包括環保設施設計指標)及運行 情況自檢報告;

  4.9 被驗收工程的廠區平面圖(電子版,框圖,廠界周圍應標 明周圍居民區、單位、農田、道路等距廠界的距離)。

  4.10主要污染源情況(包括a 廢氣:煙囪數量、高度、出口直 徑等;b 工業廢水:來源、排放量、循環水利用率等;c 生活廢水:排放量;d 聲源;e 固廢:來源、數量、處理及綜合利用情況)

  4. 11 其他有關需要說明的情況及有關資料。


  5、現場勘察中應注意的問題


  5.1勘察前要認真審閱環評報告及初步設計,對該建設項目及環保設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現場勘察。

  5.2現場勘察時不要被企業 “領”著走,避免漏看、漏項問題發生,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口的漏項。

  5.3現場勘察時要認真細心,每個環保設施、每個點位都要勘察,了解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廢氣排氣筒的直徑要丈量。

  5.4 注意環評報告書(表)批復、工程初步設計及工程建設情況的核對。對初步設計未能全面落實環評報告批復的要求,或環評報告未能預測到、環評批復中也未要求、初步設計中沒有設計但工程建設完成后又出現了環境問題,或初步設計落實了批復要求但在建設中未能實施等情況,應向負責驗收的環保局報告,向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5.5注意工程建設的生產設施與配套環保設施的對應關系。 現場勘察時應按工藝步驟、工藝管線和排放管線逐步核查,了解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之間的關系,以便正確了解污染物產生、處理、排放和進行監測點位布設,以避免監測的盲目性。

  5. 6 注意了解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對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了解,首先可通過現場的直接了解,其次是通過對運行單位的運行紀錄及日常監測數據與執行標準進行比較。對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不能達到要求的,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負責驗收的環保局報告。

  5.7注意含一類污染物廢水處理設施的設置。 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含一類污染物廢水排放標準的考核地點在車間排口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口,且在處理達標前不能與其他廢水混合。但一些建設項目考慮廢水的集中處理問題,將一類污染物的處理設施與其他廢水處理設施集中建設在一個地方。因此,發現一類污染物處理達標前與其他廢水混合或根本未處理的情況,應向建設單位提出,要求其進行整改。

  5.8注意雨水管網和清凈下水管網的調查,為防止污水稀釋排放和進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一般情況下雨水管網和清凈下水管網不應接納各種污水,特別是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因此在檢查污水排放時,應注意收集管網圖并實際調查是否有污水在未經處理達標前就進入雨水管網和清凈下水管網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應及時向企業提出實施清污分流的整改意見。


環保自主驗收簡明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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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 ( 以下簡稱驗收監測 ) 是環境監測依法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技術監督和技術服務的直接途徑 , 是落實建設項目“ 三同時 ” 制度的重要環節。


在驗收監測中處理好以下問題至關重要。


1  資料的收集和研讀


資料的收集和研讀是能否順利完成整個驗收監測的基礎。與項目相關的文件、 資料均在收集范圍 , 主要包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預審意見、 環保部門批復意見和試生產批準文件、 有關環保設施的初步設計要求和指標、 企業基本概況、 試生產期間能反映工程或設備運行情況的數據或參數、 污染物排放管網圖、 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情況、 項目周邊環境情況等相關資料。在現場勘察前 , 承擔任務人員需認真研讀 , 盡可能弄清項目與驗收監測的有關信息 , 并制定詳細的現場勘察清單 , 這樣既可防止現場勘察時遺漏 , 也可發現工程實際建設與初步設計、 環評報告及批復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  現場勘察和生產負荷的確定


現場勘察主要核實所收集的資料 , 調查項目的基本情況、 建設規模及布局、 生產工藝及排污狀況、主要原輔材料消耗及產品品種與產量、 環保防治設施工藝及運行狀況、 與主體工程相配套的輔助工程、 污染源排放管網和排放口位置等。詳細檢查生產記錄 , 特別是試生產以來月生產情況和工況 , 了解生產負荷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 核實實際產品、 工藝、 生產規模與批復是否相符 , 計算達到驗收監測工況所需的生產能力。此外 , 還應關注項目周圍的環境敏感點、 工程實際變更情況及相應的環境影響變化的調查 , 對明顯與環評報告和批復要求不相符處必須嚴肅指出 , 并提出相應的意見 , 確定是否具備驗收監測條件 , 如有異常情況 , 需及時向環保主管部門做出書面報告。


3  監測方案的制訂


監測方案是實施監測的指導書。在資料收集、研讀、 現場勘察的基礎上 ,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 制訂項目的監測方案 , 重點明確驗收監測所需達到的生產負荷、 環保治理設施運行工況、 一類污染物的采樣位置和質量控制手段等。告知企業做好開設監測孔、 搭建監測平臺等準備工作 , 同時寫明監測合同簽訂時間、現場監測時間、 監測報告編寫時間、 提交監測報告時間和經費概算等。


4  監測與核查并重


驗收監測不僅是對環保設施運行效果及污染源達標情況的測試 , 同時也是對“ 三同時 ” 制度執行情況、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情況等非測試工作的考核。在具體實施時 , 對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排放口是否規范化及是否安裝了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等內容十分重視 ,但也常常忽視一些必要的“ 軟性 ” 內容。如初步設計是否落實了《環境影響報告書 ( 表 ) 》 中的要求 ;項目建設中是否落實了《環境影響報告書 ( 表 ) 》 、專家審核意見和批復意見 ; 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設施是否執行了“ 三同時 ” 制度 ; 企業內部的環境管


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實等。除此之外 , 還要考查污染源排放參數、 環保設施設計參數是否與排放規模相符 ,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和環境生態修復情況等。


5  處理效率和物料平衡


環保設施處理效率是驗收監測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某些主要處理設施需達到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 環保主管部門在項目環評報告批復中有明確要求。監測時不能僅以設施的進出濃度為主要依據 ,要重視一些主要的工程數據 , 如各工藝單元的處理數據、 投資及運行費用等 , 更要重視生產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問題 , 以監測企業生產水平、 生產狀況、工藝流程為前提 , 監測結果要與企業整體物料平衡相一致。同時 , 還要重視監測結果的可比性。治理設施的處理效率只有在與環評報告、 初步設計中的條件相同時 , 得出的處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 , 否則 ,即使監測結果達到甚至好于設計指標也不真實。


6  驗收評價指標


驗收監測評價時 , 既要評價排污標準中規定的排放濃度指標和總量控制指標 , 也要對其他如初步設計中污染防治設計指標和環評報告中有關指標加以考核和評價。對一些參照標準一般不作為竣工驗收依據的環節 , 也要引起重視 , 為環保部門監督管理和企業污染防治整改提供判定標準。在評價大氣污染物排放時 , 既要考核排氣筒高度 , 也要考核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 必要時還要考核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指標。


7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嚴格按照驗收監測方案、 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的內容和要求開展驗收監測工作 , 現場監測期間隨時掌握建設單位生產工況 , 確保監測數據的代表性、 客觀性和公正性 , 堅決杜絕弄虛作


假現象的發生。要特別重視生產負荷的確定 , 只有在工況穩定、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生產能力 75% 以上 ( 或國家、 地方排放標準規定的生產負荷 ) 情況下得到的監測數據 , 才能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此外 , 還應重視采樣過程的誤差 ,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手段 , 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對異常數據應分析情況 , 必要時重新監測 , 確保數據的代表性。


8  報告規范和結果分析


驗收監測報告是項目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 , 應全面總結建設項目從立項到建成全過程的環境保護工作 , 包括“ 三同時 ” 制度執行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產品和工藝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各項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質量和運行狀況及處理效果、 總量達標情況、 清潔生產水平、 生態恢復情況、 日常環境管理情況和公眾意見調查等內容。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 , 對監測和調查的結果作必要分析。如有些項目應在清潔生產審計的基礎上判斷其清潔生產水平 ,對環保設施及其工藝技術和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 找出存在的問題 ; 有些項目需進行經濟損益分析 ; 有些項目需對環保規章制度的合理性、 實用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 , 為企業改進環境管理提供建議。


9  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 , 在建設項目環評中得到了充分重視 , 通過公眾參與 , 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 參與權和監督權。在驗收監測中 , 更應重視公眾意見 , 主動征詢公眾特別是項目


地附近居民的意見 , 將公眾意見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


10  后續監測和管理


由于建設項目試生產時間較短 ( 一般為 3 個月) ,生產設備和環保設施在設計、 安裝、 運行階段的問題不一定能馬上暴露 , 加上驗收監測頻次有限和企業環境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等主客觀因素的存在 , 使建設項目驗收工作仍不盡完善。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并非是此項工作的終結 , 而應加強項目的后續管理。加強對驗收后建設項目的監督監測是驗收監測的延續和補充 , 同時也是建設項目后續管理的必要手段。只有加強對驗收后建設項目的監督監測 , 定期提出補充報告 , 才能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做出科學、 客觀的評價。


相關標簽:環境檢測,第三方檢測,環評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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