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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負責人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等三項標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化肥工業-氮肥》三項環境保護標準,分別對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氮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活動提出了技術指導。就三項標準的定位、意義與制定思路等問題,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三項標準定位、意義與制定的主要思路?
答: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對自身排污狀況開展監測,排污單位開展排污狀況自行監測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自行監測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任務,需要有配套的技術文件作為支撐。
排污許可制度是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實施的重要載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第十一條,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排污許可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文件之一。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氮肥制造工業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已發布實施,盡管這些標準中已包含自行監測要求,但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實施后,自行監測要求應以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規定為準。
3項標準規定了相應行業企業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標準制定過程中,系統梳理行業排放標準、相關管理制度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對行業排放監管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根據《總則》確定的原則提出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信息記錄要求等。
問: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
答:系統梳理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銜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制革工業》(HJ 859.1),確定廢水污染物監測指標。制革及毛皮加工行業目前尚未發布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在制定過程中,結合現場調研、全國監督性監測及企業自行監測的開展情況,對自備鍋爐、污水處理設施、噴漿設施等工序進行了廢氣監測指標的規定。
對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廢水監測指標,在廢水總排放口規定對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進行自動監測;根據《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被納入總氮重點行業,并要求安裝總氮自動監測設施,但由于目前國家尚無統一的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因此規定總氮目前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待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五日生化需氧量等7類一般污染物按月進行監測,同時規定對間接排放及非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監測頻次相對進行降低。針對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鉻每周監測一次,六價鉻按月進行監測。
對于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自備鍋爐的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規定。其他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本標準對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氨、硫化氫、顆粒物等污染物提出半年到年的監測頻次要求。
對于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根據排污單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藝及設施,規定顆粒物、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等8項指標,按年進行監測;對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園區的廢氣無組織排放,標準規定對8項指標按半年進行監測。
問:石油化學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
答: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學工業和合成樹脂工業(聚氯乙烯樹脂生產裝置除外)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包括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
(一)排放源分類
根據污染物排放類型,將石油化學工業企業監測點位分廢水、廢氣、噪聲、周邊環境質量四類進行梳理。廢水監測點位包括:廢水總排放口,7種排放第一類廢水污染物的裝置或車間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并按企業類型分為石油化學工業、合成樹脂工業兩類。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主要包括8種廢氣排氣筒,其中,工藝加熱爐排氣筒數量較大,以單臺額定功率14MW劃分為兩類。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主要包括:企業邊界,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
(二)監測指標的選擇
在污染物指標確定上,《指南》以當前實施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依據。
按照《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選取廢水污染物、有組織廢氣污染物、無組織廢氣污染物監測指標;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在部分監測點位添加惡臭污染物監測指標;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添加危險廢物焚燒爐廢氣污染物監測指標;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選取噪聲污染監測指標。
由于石油化學工業工藝、產品眾多,無法在指南中列全所有種類。因此,參照《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中的相關規定,要求排污單位在制定監測方案時,結合指南附表及企業生產現狀對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廢氣特征污染物進行逐一識別后確認監測指標。石油化學工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監測指標的選取要求與之相同。對于合成樹脂工業,指南在附表中對生產不同產品應監測的其他廢水污染物、其他廢氣污染物分別進行規定,排污單位應根據附表結合本單位生產狀況進行檢測指標的選取。
(三)監測頻次的確定
對于石油化學工業直接排放的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在廢水總排口規定對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進行自動監測,規定對石油類等7類主要污染物按周進行監測,規定對五日生化需氧量等8類污染物按月進行監測,規定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半年,同時規定對間接排放的污染物監測頻次相對進行降低。針對裝置及車間排放口,規定對總鉛等7種金屬類污染物按月進行監測,苯并(a)芘和烷基汞含量較低且監測成本較高,與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協調效果,規定監測頻次為半年,并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按月進行監測。
對于合成樹脂工業直接排放的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在廢水總排口規定對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進行自動監測,規定對總氮等4類主要污染物按周進行監測,規定對五日生化需氧量等3類污染物按月進行監測,規定其他廢水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半年,同時規定對間接排放的污染物監測頻次相對進行降低。針對裝置及車間排放口,規定對總鉛等7種金屬類污染物按月進行監測,烷基汞含量較低且監測成本較高,與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協調效果,規定監測頻次為半年,并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按月進行監測。
對于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工藝加熱爐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規定監測頻次。非甲烷總烴、顆粒物、硫化氫為石油化學工業企業特征污染物,規定按月進行監測。規定其他各類污染物監測頻次為月至年不等。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監測頻次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進行規定。
對于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規定非甲烷總烴等9項按季度進行監測,苯并(a)芘按年進行監測。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頻次參照《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中的頻次進行規定。
問:氮肥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
答:合成氨是氮肥工業最重要、最基礎的生產環節,廢水總排放口監測指標是根據《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確定的;雨水排放口監測指標是根據行業的產排污特點確定的。根據《總則》劃分主要監測指標的原則性要求,銜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化肥工業-氮肥》(HJ864.1),確定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為主要監測指標,石油類、氰化物、揮發酚和硫化物為其他監測指標。為實現對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控制,規定對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進行自動監測;根據《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氮肥工業被納入總氮重點行業,并要求安裝總氮自動監測設施,但由于目前國家尚無統一的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因此規定總氮目前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待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對懸浮物、總磷等其余6項指標分別針對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企業提出了各項污染物指標的監測頻次,間接排放企業監測頻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業。
化肥行業目前尚未發布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本標準制定過程中,結合行業廢氣排放標準制定現狀,并考慮氮肥工業不同產品、不同原料、不同生產工藝的實際排放情況,對氮肥工業的廢氣自行監測點位、指標和頻次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氮肥工業以煤、天然氣、焦爐氣或油為生產原料,以煤和天然氣為原料的產量占絕大比例。其中對以煤為原料的固定床常壓煤氣化工藝生產合成氨的自行監測規定較為嚴格,涉及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氫、非甲烷總烴、酚類等12項指標,根據各排放源特點和污染物監測技術情況,規定按月到年的監測頻次,吹風氣余熱回收系統或三廢混燃系統排氣筒、硫回收尾氣排氣筒等部分排放量貢獻率大的污染源要求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進行自動監測,以準確核算排放總量,汞及其化合物監測成本較高,且與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協調效果,監測頻次定為半年;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合成氨的自行監測規定較為寬松,僅涉及顆粒物、氮氧化物等3項指標,規定按季度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