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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設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 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排放
交通運輸部日前發布《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以下簡稱排放控制區),減少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持續改善沿海和內河港口城市空氣質量。
據了解,實施方案適用于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放控制區包括沿海控制區和內河控制區。
根據方案,2019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內河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2022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以鋪設龍骨日期為準,下同)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一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以及2015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和江海直達船舶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郵輪、客滾船、3 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 5 萬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船舶可采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尾氣后處理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氣后處理方式的, 應當安裝排放監測裝置,產生的廢水廢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