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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死亡12人受傷!搞錯COD去除劑,企業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副市長、縣委書記、環保局長等被建議處理,環評單位被建議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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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死亡12人受傷!搞錯COD去除劑,企業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副市長、縣委書記、環保局長等被建議處理,環評單位被建議限期整改

發布日期:2019-02-19 作者:轉載 點擊:

19人死亡12人受傷!搞錯COD去除劑,企業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副市長、縣委書記、環保局長等被建議處理,環評單位被建議限期整改



2018年7月12 日18 時42分33 秒,位于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 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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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圖所示,2019年2月13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官網公布了《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

《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P42明確,經調查認定,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等4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副市長、縣委書記、縣長、環保局長等4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環評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數據錯誤;分析深度不夠,未認真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深入評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藝環境風險分析錯誤,二氧化硫生產過程中的風險識別缺失;引用失效的標準規范。被建議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再受理該機構編制的以及編制主持人或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 年 7 月 12 日 11 時 13 分,宜賓恒達公司副總陳靜霜接到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江安縣營業部送貨員肖雄的電話,告知其有一批貨物已送達。

11 時 14 分,陳靜霜電話通知公司生產部部長劉昭華來了一批貨,讓劉昭華找公司污水處理站楊述原安排兩個工人卸貨。劉昭華隨即給公司庫管員宋澤容打電話,宋澤容未接電話。

11 時 16 分左右,宋澤容剛好到了劉昭華辦公室,劉昭華當面告知宋澤容到了一批生產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澤容到廠門口接車。

11 時 30 分左右,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吳偉將 2噸標注為原料的 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送達至宜賓恒達公司倉庫。隨后,宋澤容請三車間副主任查克飛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貨。入庫時,宋澤容未對入庫原料進行認真核實,將其作為原料丁酰胺進行了入庫處理。

 

14 時左右,二車間副主任羅吉平開具 20 袋丁酰胺領料單到庫房領取咪草煙生產原料丁酰胺,宋澤容簽字同意并發給羅吉平33 袋“丁酰胺”(實為氯酸鈉),并要求羅吉平補開 13 袋丁酰胺領料單。

14 時 30 分左右,叉車工王澤平把庫房發出的 33 袋“丁酰胺”運至二車間一樓升降機旁。

15 時 30 分左右,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崗位的當班人員陳代耀(男,二車間副主任)、毛澤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長)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過升降機(物料升降機由車間當班工人自行操作)將生產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車間三樓,而后用人工液壓叉車轉運至三樓 2R302 釜與北側欄桿之間堆放。

16 時左右,用于丁酰胺脫水的2R301 釜完成轉料處于空釜狀態。

17 時 20 分前,2R301 釜完成投料 。

17 時 20 分左右,2R301 釜夾套開始通蒸汽進行升溫脫水作業。

18 時 42 分 33 秒,正值現場交接班時間,二車間三樓 2R301釜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 2R301 釜嚴重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的著火燃燒,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共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傷(其中重傷 1 人)。19 名死亡人員(其中男性12 名,女性 7 名)中,其中 17 人為宜賓恒達公司員工,1 人為成都化潤公司派駐員工,1 人為相鄰的宜賓萬翔建材有限公司員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 4142 萬元。

二、事故企業購買COD去除劑氯酸鈉的有關情況

2018 年6月13日,江安縣環境保護局對宜賓恒達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公司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OD(以化學方法測量水樣中需要被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超標,并于6月28日向宜賓恒達公司下達了《江安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江環責限字〔2018〕01 號)。為解決環保壓力,宜賓恒達公司停止了三車間咪草煙中間體 PDE 的生產,同時限制了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廢水的排放,造成生產現場大量有機廢水積存。

2018年7月8日,宜賓恒達公司副總陳靜霜聯系江西匯海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江西匯海公司)求購2噸效果最直接、最好的COD去除劑。

2018年7月9日,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許霄飛與宜賓恒達公司網簽了 2 噸 COD 去除劑(型號為JX-201,規格為 25Kg/袋,80 袋)的《水處理藥劑銷售合同》,當日,許霄飛安排其妻劉美華通知江西匯海公司設于遂寧倉庫的管理員唐喜,要求其通過物流將遂寧倉庫存放的 2 噸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作為COD去除劑向宜賓恒達公司發貨。唐喜遂將 2 噸(25 公斤/袋,80袋)庫房存放的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物流單標注為“原料”)作為COD 去除劑通過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發往宜賓恒達公司。

2018 年 7 月 12 日,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遂寧分公司通過集裝箱貨車將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給宜賓恒達公司的 2 噸標注為“原料”的 COD 去除劑運送至宜賓,后由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配送至宜賓恒達公司庫房。經查證,江西匯海公司存于其遂寧倉庫的 2 噸無包裝標識、物流單標注為“原料”的 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系通過中間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成都欣恒貿易有限公司購得。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宜賓恒達公司在生產咪草煙的過程中,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簡稱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在攪拌狀態下,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體系,開啟蒸汽加熱后,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擊感度隨著釜內溫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間、物料與釜內附件和內壁相互撞擊、摩擦下,引起釜內的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釜體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著火燃燒,進一步擴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間接原因

1.宜賓恒達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非法生產,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2.相關合作企業違法違規,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和竣工驗收,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氯酸鈉產供銷相關單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匯海公司。違法要求氯酸鈉供應商提供無任何標識的產品,并以COD去除劑名義非法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法向宜賓恒達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規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托運時未如實申報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運輸要求且委托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普通貨物倉庫內違規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2)成都雄踞公司。違規向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未對營業執照許可事項進行變更,涉嫌超范圍經營。

(3)成都欣恒公司。違規向成都雄踞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及廠址且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未按規定向屬地公安機關進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備案。

(5)重慶剛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6)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江西匯海公司在其租賃物內違規儲存非經營范圍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行為采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5.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江安縣委縣政府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不強,沒有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沒有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首要位置,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建設項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監管和招商引資職能的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職,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陳代耀,男,43歲,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人員(15人)

1.李光輝,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財務。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2.張永燦,宜賓恒達公司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3.陳靜霜,宜賓恒達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公司技術和生產。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4.劉昭華,宜賓恒達公司生產部部長,負責公司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5.羅吉平,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咪草煙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6.宋澤容,宜賓恒達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公司庫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7.毛澤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駐宜賓恒達公司技術人員,負責咪草煙生產的技術指導。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8.許霄飛,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9.鄭子欽,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常務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0.林長銀,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1.楊明強,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東興廠廠長,負責東興廠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3.宋立軍,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4.趙純根,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5.李  勇,宜賓恒達公司股東。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人員(4人)

1.袁世鋼,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負責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2.王曉紅,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股長,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參加安全環保監督檢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3.曾友洪,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晒砷L,負責危化股日常工作,組織參與危化品安全執法檢查,負責?;髽I標準化建設指導,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4.王永祥,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筛惫砷L,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執法檢查,負責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參與?;钒踩珗谭z查,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44人)

包括江安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江安縣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江安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江安縣委副書記、縣長,江安縣委書記,原宜賓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宜賓市政府副市長等。

(五)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宜賓恒達公司給予規定上限5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江安縣人民政府對其依法予以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均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鑒于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且在事故調查中存在故意銷毀有關證據、資料并作偽證的嚴重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四十七條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653號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責成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規定上限(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責成阿壩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責成應急廳給予吊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責成茂縣人民政府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關閉。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645號修正)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郫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成都雄踞公司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4.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645號修正)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成都欣恒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成都化潤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平忠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遂寧市交通運輸局對該公司壹米滴答?金橋物流遂寧營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7.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責成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規定上限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8.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半年,責成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吊銷化工工程設計資質的行政處罰。

9.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半年并吊銷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同時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10.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七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住房城鄉建設廳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監理資質等級。

11.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63號令、第80號令修正)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責成應急廳依法對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給予暫停資質半年,并處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12.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生態環境廳責令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宜賓恒達公司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再受理該機構編制的以及編制主持人或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

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位于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天府四街199號1棟12層,法定代表人劉永祺,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MA61T42C93。2016年5月31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編號國環評證甲字第3205號,有效期至2020年5月30日,發證機關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化工石化醫藥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資質等級為甲類級別。該公司為宜賓恒達公司2300噸化工體中間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編制單位。

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數據錯誤;分析深度不夠,未認真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深入評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藝環境風險分析錯誤,二氧化硫生產過程中的風險識別缺失;引用失效的標準規范。

1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給予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該公司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罰款,責成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吊銷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14.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第687號修改)第六十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給予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罰款,責成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吊銷消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行政處罰。


相關標簽:COD,環評驗收,COD去除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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